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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人未出庭作证的规定的后果有哪些?

一、证人未出庭作证的规定的后果有哪些?

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,对于证人所作的的证明,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。另外,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,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,并加盖单位印章。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,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。必要时,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。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,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,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

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,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

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,并加盖单位印章。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,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。必要时,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。

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,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,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人民法院许可,可以通过书面证言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:

(一)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;  

(二)因路途遥远,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;  

(三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;  

(四)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。

二、证人依法享

有的权利有哪些?

1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

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。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证人,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。对于某些聋、哑的证人,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、哑手势提供证言。在聋、哑的证人作证时,应当有通晓聋、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。

2、陈述权

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。如果经过回忆,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。

3、控告权

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,有提出控告的权利。

4、人身自由权

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,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。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、诽谤及打击、报复的,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。

5、要求保密权

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,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、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。

6、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

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,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。

综合上面所说的,证人证言是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,但如果在传唤了证人之后,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,那么所存在的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,所以,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,在传唤证人的也需要合理、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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